今年初,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111万余元。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王某不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完全无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鉴于被执行人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法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
据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订中,增加了报告财产制度,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这条规定为法院有效开展执行工作、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威慑作用。”案件承办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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