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28日讯 据天山网报道: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日前,阿克苏地区出台并正式执行《阿克苏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简称《实施办法》)。
11月27日,记者从地区发改委了解到,为加强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制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地区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应的职责和收费标准。《实施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等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实施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质量分为四个等级,多层住宅及不带电梯的7层住宅收费标准为:一级0.35元/平方米,二级0.45元/平方米,三级0.60元/平方米,四级0.8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收费标准为:一级1.00元/平方米,二级1.10元/平方米,三级1.40元/平方米,四级1.80元/平方米,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同时,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用于商业的加收不超过80%,用于办公的加收不超过40%。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实施办法》对小区停车费收取进行了明确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按照地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中地面车位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
《实施办法》特别强调,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协议预定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
《实施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原文:阿克苏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http://xj.ts.cn/2013-11/28/content_8998380.htm
(责任编辑:鑫报)